74类地方金融机构有哪些部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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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银行的四种类型分别是什么

——商业银行的四种类型是:

1按资本所有权划分。可划分为私人的、合股的、以及国家所有的三种。

2按业务覆盖地域划分,分为区域性银行、全国性银行、国际性银行。

3按能否从事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划分。

4按组织形式划分,分为单元制银行、分行制银行、持股公司制银行。(注: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开设银行)

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三类:  第一类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,目前有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。  第二类是股份制商业银行,目前有交通银行、深圳发展银行、中信实业银行、中国光大银行、华夏银行、中国投资银行、招商银行、广东发展银行、福建兴业银行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、海南发展银行、中国民生银行等12家。  第三类是城市合作银行,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,吸收地方财政、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,是股份制性质的。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共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挂牌营业。  2005年我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3万多家。主要包括:  3家政策性银行(国家开发银行、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),  4家国有商业银行,(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)  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(交通银行、深圳发展银行、中信实业银行、中国光大银行、华夏银行、中国投资银行、招商银行、广东发展银行、福建兴业银行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、海南发展银行、中国民生银行、渤海银行),  115家城市商业银行,  626家城市信用社,  30438家农村信用社,  57家农村合作(商业)银行,  238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, 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,  59家信托投资公司,  74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,  12家金融租赁公司,  5家汽车金融公司,  以及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。

集体分支机构(非法人)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(2009修正)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。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从法人成立时产生,到法人终止时消灭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,依照其规定。 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。 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,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。 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 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,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,包括:  (一)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;  (二)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;  (三)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、外资企业;  (四)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  (五)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;  (六)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、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;  (七)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、街道企业;  (八)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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